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也曾指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三要素,自治、法治、德治相互关联、相互交融。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础,也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保障,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对乡村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德治是自治与法治的引导和补充,能够为乡村治理打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自治在“三治”体系中,处于根本性的地位,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村民自治是村民在一定地域范围进行自我治理的制度和行为,加强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保障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加强自治,发挥自治的核心作用,为法治与德治奠定基础,也应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方面入手。第一,要全面推进并贯彻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也是选好村民自治带头人的关键。因此,在民主选举中,需要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出德才兼备、能为乡村办实事的村委会领导班子。第二,要全面推进民主决策制度,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要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村民广泛参与的决策机制,形成完善的决策程序,拓宽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和渠道,不仅要调动村民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尊重决策过程中村民提出的有效建议,保证民主决策的实际效果。第三,要全面推进民主管理,充分保障村民在日常村务中的参与权。民主管理是村民直接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是调动村民积极性的必然要求。要不断提升村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丰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保障村民知情权,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制定制度规章,指导农村干部群众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切实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不断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向深入。第四,要全面推进民主监督,引导村民积极行使监督权。加强民主监督是净化和重塑乡村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遏制村干部腐败的重要方式。要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增加村务活动的透明度;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监督功能,巩固村民代表会议的中枢制度;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门监督功能,实现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程序化,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监督体系。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也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三治”体系中,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保障,良好的法律能够以村民根本利益为基础,对乡村公共权力进行制约。乡村治理一旦缺乏法治的保障和约束,自治和德治都必将陷入危机。 完善乡村法治体系,坚持法治原则,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四个角度合力推进,为自治与德治提供保障。第一,要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纵向看,在中央层面,要加强乡村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高站位、大格局的乡村法治建设战略,提高法治乡村在依法治国体系中的地位;在地方层面,要针对地方的特殊性,在贯彻落实中央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及时针对地方农村的特殊性进行立法补充。横向看,不同地区的乡村发展水平不一,法治建设程度也不同,故应相互借鉴经验,在乡村立法中因地制宜、取长补短;第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乡村执法质量。要进一步加强乡村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乡村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同时,要着力破解乡村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促进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等方面下功夫。执法过程中,也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针对乡村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也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第三,要坚持公正司法,筑牢司法监督体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司法为民,要坚持以村民为中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乡村治理中纠纷解决的效率,引导村民积极选择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做好乡村法治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养。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要加强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精神的宣传普及工作,针对村民最关心的法治问题要集中精力做好宣传,加强乡村治理体系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德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道德支撑,是个体对乡村公共生活的价值遵循与底线原则。德治没有强制性,它是一种软治理,在乡村治理运行中,它以传统优秀文化、村规民约和现代先进理念为依托,通过强化道德的教化功能,形成乡村公共意识、维护乡村秩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弘扬德治,做好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道德教化,为自治与法治营造氛围,应当着眼于乡村“软规则”、乡村文化的发掘和乡村道德教育等方面。第一,在“软规则”上强化道德约束。不同于法治,德治并不强调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度约束,但在传统的礼治秩序下,德治中也有着多种多样的“软规则”。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要充分汲取地域文化中蕴藏的乡村治理智慧,融入群众认可的先进文化理念,在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画“框框”、画“条条”,形成合理的村规民约,并结合时代而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实现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切实让村规民约“约”出乡风文明;第二,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精神内涵。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要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结合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特色,不断创新文化载体、丰富文化内涵、建立文化体系、形成文化思维,推动农村文化百家争鸣、百花齐放。通过挖掘、深化、创新优秀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家族传承等,讲好乡村故事,打造文化产品,持续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步养成优良的文化爱好和习惯,树立乡村新形象、新风貌;第三,对乡村治理予以充分的德治教育引导。进一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社会主旋律,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精神。培育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自觉腐朽落后文化,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涵养,大力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评选一批先进典型,激励群众向上向好、向善向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乡村治,百姓安”。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文化生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也必然要把握当前乡村的实际,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道路。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与法治的引导和补充,唯有三者协同,才能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乡村善治的美好愿望。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